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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上海亿贸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EtradeX”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上海亿贸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EtradeX”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165471号“Etrad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46304号“溢卓商行 E•TRADE E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字母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EtradeX”与引证商标字母部分“ E•TRADE”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