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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微旋风科技有限公司“微旋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天津微旋风科技有限公司“微旋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98263号“微旋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7692号“旋风CYCL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61600号“旋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59901号“龙旋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设计要素、表现形式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审查实践中存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图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旋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婴儿车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车、折叠式婴儿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