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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第2400592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059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565626号“依加米EGEME及图”商标、第23563046号“依加米EGE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力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65836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199665号图形商标、第1592618号“盛唐SHENGT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决定在书籍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在纸或纸板制填充材料;纸;传单等商品上予以驳回,现商标号为23565626A。引证商标二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部分图形、引证商标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出版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包装纸、书籍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杂志(期刊)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杂志(期刊)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