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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Plantinu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03718号“Plantin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57088号“PLATINUM PT”商标、第4098995号“稀有铂金永恒纯净PLATINUM及图”商标、第6643709号“COMME CA MEN PLATINUM”商标、国际注册第1210602号“PLATINU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