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2123806号“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07444号图形商标、第16031630号“玩MONImoniwan.com及图”商标、第20505324号“玩RT及图”商标、第6956182号“玩及图”商标、第11155944号“玩123及图”商标、第16738115号“玩及图”商标、第21230313号“玩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具有了紧密的关联性,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模拟玩”软件的简介、“BTWAN”网页简介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在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玩”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中的“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摄影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备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