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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文鲸”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85927号“文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45663号“文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学;教育;培训;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幼儿园;实际培训(示范);宗教教育;辅导(培训);家教服务;茶道训练(茶艺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讲课”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读音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