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973040号“衣末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92427号“依末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理由及证据(光盘)。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鞋;帽子;手套(服装);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内裤;婴儿全套衣;鞋;帽;袜裤;袜套;袜;手套(服装)”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