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024392号“多吉多美 Duojiduo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3630857号“多吉多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2971387号“多行多美 duoxingduomei”商标、第23534449号“多吉多利”商标、第18086995号“多吉多莉”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均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拖鞋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