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5062197号“KONDA 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39469号“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07853号“中康ZHONGKANG 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471470号“凯瑞森 KAIRUISEN 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享有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在相同类似群组上注册了“KONDA K”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