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2919895号“东美华 DONGMEI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40906号“东坑美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于2018年03月22日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51765号《关于第13240906号“东坑美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13期《商标公告》)。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